摘要
1991年3月22日中午,张某(男,28岁)伙同黄某等人在某区九龙山机电供应站与陈某、叶某发生口角,随之对陈、叶二人拳打脚踢,并强行索要人民币200元.4月16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7月2日2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对张某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的决定.张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未做答复,张某即向法院起诉.法院于复议期满后受理此案.法院正式立案后,复议机关做出了撤销对张某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的复议决定.张某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出处
《法律适用》
1993年第9期24-24,共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