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理论及司法实践中研究的重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一规定表明,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两个基本属性。法定的刑事诉讼证据有6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在司法实践中,重点研究的是运用广泛的物证、书证和鉴定结论。物证是指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它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情的,如尸体、凶器、毛发、精斑、血痕等。大部分物证通过鉴定,可以与特定物或特定的人身进行同一认定,其证明力较大。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3期23-29,共7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