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98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以来,各地人民法庭大胆探索办理了大量经济纠纷案件。但时至今日,我国的法律、法规尚无人民法庭审判经济纠纷案件的规定。本文试就确立人民法庭经济审判职能地位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及与之相关问题作些探讨。一、确立人民法庭的经济审判职能地位确立人民法庭的经济审判职能地位,是指人民法庭审判经济纠纷案件须有立法的明文规定。根据我国惯例,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由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4期44-46,共3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