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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的“完全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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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违反合同造成损失场合,令违约者承担赔偿责任是必要的。但是,笔者认为:如果令违约者承担其无法预见、无限度的赔偿责任则是无必要的。这个命题涉及到对“完全赔偿”原则的评价。一、《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作者 于建国
出处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1993年第2期35-36,39,共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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