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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的“完全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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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违反合同造成损失场合,令违约者承担赔偿责任是必要的。但是,笔者认为:如果令违约者承担其无法预见、无限度的赔偿责任则是无必要的。这个命题涉及到对“完全赔偿”原则的评价。一、《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作者
于建国
出处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1993年第2期35-36,39,共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关键词
违反合同
完全赔偿原则
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
违约赔偿
民法通则
可得利益
乡镇企业
当事人
我国合同法
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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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爱琳.
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J]
.学术交流,2007(4):63-65.
被引量:4
当代法学
1993年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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