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为解决地区级人大行署职权问题的修宪思考 被引量:2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以立法形式解决地区级人大、行署的职权问题,应适时修改或增设宪法的个别条款。从实际情况看,这样做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从具体法律规定看,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乡级镇)这五级的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予以明确规定,而对作为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办事机构——
作者 翟峰
出处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期48-,57,共2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20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5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