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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经济纠纷谈委托与信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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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9年8月,武汉客车厂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投诉,告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诉状中说,信托公司肆意拖欠车款,致使客车厂蒙受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车款611817.63元和逾期付款的利息131165.51元。公司接到法院转来的诉状后极为愤慨,在给法院的答辩状中,不仅严词拒绝了客车厂的要求,而且提出了反诉,要求法院判令客车厂向公司支付手续费109504元。原告与被告的要求不仅差距很大,而且是背道而驰。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早在1986年11月,客车厂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办理客车委托租赁业务的协议书。
出处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1993年第1期85-8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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