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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表演者权立法保护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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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表演者通过运用自己的声音、形态、动作等表演技巧,使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以一种新的方式传播,给观众以艺术享受。相对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而言,这种表演也属于一种创造性智力成果。表演者对其表演应当享有某些专有权利(即表演者权)。
作者 文才 邓峥
出处 《山东法学》 1993年第3期25-2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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