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法院设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是具有中国特色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也是当前法院为改革开放,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又一新途径。为此,正确理解调解中心的特点及法律地位,正确履行调解中心的职责意义十分重大。笔者就此作一初略探讨。一、法院设立调解中心的必要性(一)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法律服务是多渠道、多元化、全方位的。市场经济具有这样几个明显的特点:1、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独立的法人,是市场的主体;2、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即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都与市场有密切的联系,企业之间的联系是通过商品货币关系进行的;3。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4期74-76,共3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