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任何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无不以当事人的诚实和守信用为基础,以“最大诚信”为其主要特征之一的保险合同尤应如此。现代保险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早年的海上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要保财产即船货多已远航在外,对其实际状况施行检查已属不能。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怎样确定保险费率,那就全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风险情况的如实告知而定了。所谓对“风险情况的如实告知”,亦即后来为各国保险立法确定的“最大诚信原则”,它是维持保险业得以正常进行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期75-78,共4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