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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要以事实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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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青年王某是S 市棉纺厂合同制工人。因纺织厂工作三班倒比较辛苦,工作消极,但基本无违纪现象。1992年4月20日,王某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开据一星期病假条交车间班组。4月28日,王某到医院复查,初步诊断为慢性肾炎,开据病假一个月。4月29日。
作者 王小巨
出处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1993年第4期49-49,共1页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Labor Re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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