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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事立案监督主体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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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立案程序需要设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法学界对此均持肯定态度。但是对于刑事立案监督的主体,目前尚缺乏深入系统的探讨。主体乃职能的具体承担者,主体不明确势必会影响该职能充分发挥作用。因此,我们讨论刑事立案监督问题,首先应该明确界定立案监督的主体范围。 依据法理学的一般原理,监督实际存在着两个体系:其一是法律系统的自我监督,简称法律监督;另一则是社会监督。前者特指法律职业中各部门依据立法确定的职能而实施的彼此制约和监督,以及同一法律部门中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司法行为的监督。广义上的法律监督还包括立法机构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后者是指司法机构及其成员以外的社会成员及社会组织和机构对司法行为的监督。那么,对立案程序的监督也同样存在以上两个体系。我们分析立案监督主体,当然也要以此作为基本点。
作者 郝银钟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学院
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93年第2期14-15,共2页 Hebei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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