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别 高中《语文》课本第一册选有《记王忠肃公翱事》一文,文中有这样一段: 公为都御史,与太监某守辽东。某亦守法,与公甚相得也。后公改两广,太监泣别, 赠大珠四枚。公固辞。太监泣曰:“是非贿得之。昔先皇颁僧保所货西洋珠于侍臣,某得 八焉,今以半别公,公固知某不贪也。”公受珠,内所著披袄中,纫之。 课本注“以半别公”的“别”为:“赠别,分别时的赠送。”一些中学语文教学参考资料或辅导读物也照搬此注予以训释或翻译。实际上这条注释是靠不住的,它既有望文生训之弊,又有增文成义之嫌。
出处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3年第1期84-87,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