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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异议期限与诉讼时效期间若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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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产品质量异议期限和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及异同权利人对产品质量问题如果未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就视为产品合格,这种规定或约定的主张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在民法中叫做预定期间.而产品质量和诉讼时效则是民事时效的一种,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作者 王素丽
出处 《法律适用》 1993年第3期32-34,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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