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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票据托收案件引出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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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1988年8月8日,被告南油深圳商业服务公司(简称商眼公司)向原告日本北海道拓殖银行深圳分行(简称拓殖银行)提交了一张发票人为高西洋行(香港注册公司),付款人为纽约标准渣打银行,面额为153万美金的支票,该支票业经商服公司背书,存入商服公司在拓殖银行处设立的户头.拓殖银行接受委托后,转委托美国费城银行代收票款.8月23日。
作者 肖宏开
出处 《法律适用》 1993年第3期35-37,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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