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企业兼并的特征和性质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89年2月9日颂布《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条规定:“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这里,明确了企业兼并带来两种法律后果;前者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其财产被购买成为兼并企业所有的财产;后者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其经济实体所有人(股东)改变了.那么,企业兼并与其它相似的法律行为比较,有什么特征呢?
出处
《法律适用》
1993年第2期27-29,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