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下称《卖船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强制卖船法律制度.几年来,依据《卖船规定》,全国海事法院大胆实践,比较成功地强制变卖多艘船舶.但是,随着强制卖船实践的不断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现行的卖船制度某些方面的不适应性已经越来越明显地反映出来.笔者略陈管见,以祈对发展和完善强制卖船制度有所裨益.
出处
《法律适用》
1993年第2期30-32,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