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假冒伪劣商品已经成为一种公害,严重地损害着消费者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到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为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本文结合人大的《决定》从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性质及其刑事责任作粗浅的探讨.
出处
《法律适用》
1993年第10期11-13,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