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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汉语》六朝文选注解拾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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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郭锡良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选取了一部分六朝作品。对这些作品的注解,大多精审准确,但也偶有未允之处。就笔者看来,属于六朝时期的新词新义问题占大部分。其中、或注文明显有误,或注文语焉不详,或当注而未注。今择其数则讨论,供编者读者参考。 1.《李寄斩蛇》:“共请求人家生婢子,兼有罪家女养之。”注:“并犯有罪行人家的女儿。兼:副词,并。” 按:“家生婢子”与“有罪家女”乃分指两类不同的女孩,共作“请求”的宾语。若释“兼”为“并”,则“请求”的对象就似乎具有了“家生婢子”和“有罪家女”双重身份,显然有悖文意。“兼”在这里当为连词,加上,以及。
作者 朱城
出处 《古籍整理研究学刊》 1993年第3期10-14,共5页 Journal of Ancient Books Collation and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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