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实施,对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作为森林法的执法机关——林业主管部门,亦为此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但由于森林法立法上的疏忽,给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带来了困难,造成了一部分行政处罚无法执行,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实在的处罚,致使宝贵的森林资源受到侵害,有损行政机关的声誉和法律的尊严.这一问题有必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出处
《法律适用》
1993年第7期41-42,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