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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危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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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新近颁布的《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1项规定: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这一条,主要借鉴英美法法例,但究其什么谓之“不合理危险”,我国立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一、“具有危险性”与“具有不合理危险”的过渡美国的早期产品责任法中,合同责任曾占有主导地位。即产品责任只在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中得以适用。尽管在讼案如山的美国当时。
作者 谭玲
出处 《政法学刊(甘肃)》 1993年第4期56-5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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