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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的条件和实施要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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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质,是预审工作一项难题。对质成功,案件中一些矛盾能迎刃而解,对质失败会发生串供、翻供等不良后果。1954年公安部制定的预审条例曾明文规定;“如遇两被告人或两证人,或一证人和一被告人的供词发生矛盾时”,要“有把握地、技巧地进行对质”,但由于发生过一些不良后果,被视为禁区。长期以来,对质成为我国理论和实践的空白区,极少研究文章,预审教材避而不谈,偶有试办,不知孰对孰错。
作者 沈廷湜
出处 《政法学刊(甘肃)》 1993年第2期39-44,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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