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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应实行“工效挂钩”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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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信用社“工效挂钩”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在农村信用社推行“工效挂钩”,应主要参照国务院对国营企业“工效挂钩”的有关标准,一般不应超越。其基本原则是:以一个信用社为单位,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挂钩。信用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可与县联社签订“工效挂钩”合同。按照一般国营工商企业标准。
出处 《金融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1993年第3期55-56,共2页 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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