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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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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了促进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对对外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以下简称“对外开放地区”,沿边开放城市、地区的管理办法另订)。(一)“对外开放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开放城市、沿江开放城市、沿海和内陆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对外开放市、县、区。
出处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CSSCI 1993年第5期59-59,共1页 INTERNATIONAL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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