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该文作者从两个方面论述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离不开具备一个完善有效的规管模式这样一个观点。自我规管和法定规管便是该模式的简单划分。在当今的证券市场上,不存在纯自我规管模式或纯法定规管模式,相反地,却以法规界定下的自我规管和合作式自我规管(又称共同规管)两种形式较为多见。作者认为,我国的证券市场有其特殊性,因此,为其选择规管模式应该依循由合作式或共同规管式向法规界定下的自我规管模式渐进。
出处
《上海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4期19-21,1,共4页
Shanghai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