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伊斯兰教法始于公元7世纪,它伴随着统一的阿拉伯封建国家的形成而形成,基本上以《古兰经》为依据。其内容主要有两大方面,即天事部分和人事部分。天事部分主要是关于宗教礼仪和义务的规定,人事部分主要是关于社会生活和法律关系的规定。天事部分和人事部分在内容上并非彼此独立,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比如天事中的斋戒,其目的之一就是要让人尝试贫人生活,以便不忘改善贫人生活的责任。可以说整个伊斯兰教法侧重于社会问题,着重调解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对伊斯兰社会来说,是直接、间接造福于人类的法律规范,所以,流传至今。现在,一些阿拉伯国家如埃及、伊拉克、阿富汗等国仍不同程度地延用伊斯兰教法。
出处
《回族研究》
CSSCI
1993年第2期39-44,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