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条规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者,授予硕士学位。”规定中明确提出了硕士学位课程的要求。为了实施学位条例,1984年我们首次正式提出了设置硕士学位课程的基本思想,丰富了学位条例的内容。基本思想归结为:
出处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CSSCI
1993年第5期22-24,共3页
Academic Degrees & Graduate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