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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设立建筑学专业学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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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2年11月1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批准设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筑学专业学位制度,这是对我国现行学位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学位制度、促进我国建筑学专业教育的发展、全面提高我国建筑设计专门人才的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筑学专业学位,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它是以建筑行业为特定背景。
出处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CSSCI 1993年第1期29-29,共1页 Academic Degrees & Graduate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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