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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通判对财经的监督作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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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 宋初置通判,其本意原是为了监督那些刚归顺中央的伪官。史书说:“太祖乾德四年十月,诏应荆湖、西蜀伪命官见为知州者,令逐处通判或判官、录事参军,凡本州公事并同签议,方得施行。时以伪官初录用,虑未悉事,故有是命焉。”但由于通判的地位特殊,权力很大,其被朝廷信任的程度超过地方知州,所以宋初通判常凌驾于知州之上,“多与长吏忿争,常曰:我监州也,朝廷使我来监汝。’长吏举动必为所制。”“(宋)
作者 方宝璋
出处 《福建论坛(文史哲版)》 CSSCI 1993年第6期57-6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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