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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18宗征地拆迁纠纷案件情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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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热”的不断升温和城市建设事业的飞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征地拆迁案件越来越多。最近,我们对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118宗征地拆迁纠纷案件的情况作了调查。现将产生纠纷的三类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类,因征地单位违约造成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 不按协议规定的面积、方位或间格安排回迁。(2) 不按原房的使用性质安排回迂和补偿。这主要是指原房是作商业性质使用,但征用单位却按居住用房安置回迁和补偿。(3) 征拆工程大包干致使征用单位推卸责任。即将工程连同拆迂回迁的安置一并发包给某工程承包公司。随后,该工程承包公司与拆迁户分别签订了征拆协议。工程竣工后,两合建单位没有按该协议安置回迁,造成纠纷。(4) 征地拆迁合同不规范,致使责任不清。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征用单位使用的公章混乱,有的是行政科章,有的是基建办章,有的是财务科章,等等。产生纠纷后,征地单位往往以签订合同的是其下属部门,不能代表法人单位,而不承认合同效力。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3年第2期38-39,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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