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1年度,江西省公安机关共破获诈骗和投机倒把两类主要经济犯罪案件1674起,而侦审终结的仅301起,结案率为18%;抓获诈骗和投机倒把案犯2227人,而移送起诉的仅482名,移送起诉率只有22%。为何如此之多的案件不能及时了结、案犯没有受到刑罚?笔者通过对大量案例的调查研究得出的结论认为,除了经济犯罪案件本身认定性质难、适用法律难,以及办案人员“以罚代刑”、“退款放人”的错误倾向等等问题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这些案件的证据方面,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3年第1期79-81,共3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