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法规授权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有自由裁量权,对于促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虽有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很多行政法规运用了模糊语言“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等,而没有具体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行政失职,行政不当,使行政法制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什么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法律既没有给其下定义,也没有列举出具体的确认标准,造成了执法中的认识不一和处理结果的混乱。为保证法制统一,极有必要采取措施统一认识。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3年第6期20-21,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