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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滥用证据“确凿”“充分”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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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人们欲使他人相信某一事实时,最好是用证据来证明。法院审理案件是弄清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所以法院所确认的事实,法律规定必须要证据来加以证明。而证明过程及结果最终体现在法院的裁判书中。然而,多年来我国法院的裁判书在陈述完查明的事实后,甚少写明有什么证据以及对证据的分析和评价,只笼而统之一句话:“以上事实,证据确凿、充分”。这样简单做实际上是省略了证明过程,缺乏说服力。证据确凿是指每一证据都确实可靠,证据充分是指每一待证事实部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因而。
作者 谢圣华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3年第6期43-43,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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