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张某和邵某在热恋中,张某致邵某怀孕,不久因感情失和,张某弃邵某而去,邵某在外地生下一女婴,送与史某夫妇收养,双方订有书面协议。史某夫妇年近40,膝下无子,领养孩子后,视为掌上明珠。4年后,史某因车祸,致终身瘫痪,史妻既要照顾瘫痪病夫,又要照顾孩子,无力支持整个家庭,只好将孩子转送于王某收养,也订有书面协议。王某见孩子聪明灵气,也倍加疼爱,悉心抚养。两午后,史某病重死亡,史妻精神无所寄托,即以现在史某已死,家中负担减轻,自己具有抚养能力为由,要求解除与王某的“转收养关系”,将孩子复归自己领养。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3年第6期46-46,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