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关于技术引进中的“软硬搭配”和“价格转移”问题根据1985年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技术引进的客体分为三类:1.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应该指出,单独使用外国企业的商标不属于技术引进范畴;2.专有技术;3.技术服务。这三种客体本质上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品,在技术引进中,通称“软件”,相应地机器、设备等称为“硬件”。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宗旨是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但是提供先进技术的国外供方(出让方)在输出技术时,首先考虑的是要搭配硬件,以软件带动硬件出口,因为硬件的出口数量越大,利润越多;而中方,从核算的观点来分析。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3年第5期14-15,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