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45年8月,日本帝国主义无条件地投降了。这一事件极大地冲击了当时陕甘宁边区的社会经济。抗战期间,由于物资匮乏、物价飞涨,只要一抓到货就可赚钱。因而,各地商民、商号争相抢购,以期发财。正值热潮之中,忽然日本投降,物价狂跌,负债商人的存货贬值,难以抵偿所欠债务;同时别人欠他的债务也难以追回,各地债务纠纷就大量增加,有的债务人逃债出走,有的甚至走上自杀绝路。为了解脱破产商民的债务所累,安定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各阶层利益,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了《陕甘宁边区破产处理办法》,取得了巨大的成效。这一立法是我国法制史上光辉的一页。它给我们的主要启示是: (一) 破产制度并非资本主义的“专利”。从当时陕甘宁边区债务纠纷所涉及的社会经济关系来看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其纠纷类型以商业来往及赊欠。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3年第5期35-35,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