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来为数不少的人民法院在行政机关内设立巡回法庭,诸如土地巡回法庭、城市规划巡回法庭、公路巡回法庭、税务巡回法庭等。这些巡回法庭的任务主要有三:一是宣传法制,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二是受理和审判部门行政案件;三是执行部门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行政机关内设立巡回法庭的做法虽有些好处,但同时存在着很多弊端。第一、在行政机关内设立巡回法庭没有法律根据。巡回法庭的设立不同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人民法庭的设立是有法律根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判,只能由设立在人民法院内的行政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行使。而在行政机关内设立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巡回法庭,目前尚无法律根据。第二、不利于行政诉讼的开展和当事人诉权的保护。行政诉讼尚处于起步阶段。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3年第5期46-46,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