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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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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间谍作为国际法问题起源于战争。因为没有关于敌人的武装力量、意图及军事行动的各种情报,战争是无法进行的。战争产生了间谍,间谍也就成了战争的重要手段。因此海牙章程第三十四条承认了这样的习惯规则:使用为获取关于敌人和敌方的情报所必要的方法被认为是许可的。也就是说,国际法给予各史战国以使用间渫的权利。为了获取必要的情报,使用间谍,不论是采取行贿的方法,或是他们自愿无偿地提供情报,一向都被认为是合法的。如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于战线外进行的间谍活动始终相当活跃。但另一方面,当这种行为是敌国士兵或敌国私人在交战国战线后方所做的时候,国际法又给予交战国权利把它们当作不合法作战行为,可以加以惩处。较早的《英国法律汇编》中把间谍行为称为“奸细”,已明确规定予以严惩。各国或以刑法、保密法。
作者 李竹 马建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3年第4期17-19,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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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徐家俊.提篮桥监狱——中国境内第一个审判日本战犯的场所[J].抗日战争研究,1998(4):217-224. 被引量:1
  • 2柳华文.论外交人员间谍行为的处理[J].河北法学,1999,17(1):73-75. 被引量:2
  • 3《外交邵驻沪办事处敏外趸邵电》(1946年2月28日),(台北)“国史馆”藏“战犯冈村宁次松井太久郎赴日作证案”,典藏号:020—010117—0023—0055—0057.
  • 4《美军续审日战犯》,《申报》,1946年2月12日第4版.
  • 5《台湾警备总司令部致外交部电》(1946年4月21日),(台北)“国史馆”藏“战犯冈村宁次松井太久郎赴日作证案”,典藏号:020—010117—0023—0129—0130.
  • 6《重庆美军联络组法令部鲍威尔少校致战罪会远东分会王化成代秘书长备忘录》,(台北)“国史馆”藏“战犯冈村宁次松井太久郎赴日作证案”,典藏号:020—010117—0023—0123.
  • 7《代理上海高等法院院长郭云观呈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函》(无日期),(台北)“国史馆”藏“战犯冈村宁次松井太久郎赴日作证案”,典藏号:020—010117—0023—0135—0136.
  • 8《驻华美军总司令吉伦致军令部备忘录》(1946年5月22日),(台北)“国史馆”藏“战犯冈村宁次松井太久郎赴日作证案”,典藏号:020—010117—0023—0153—0154.
  • 9《美军在华逮捕引渡及审判战犯及其他人犯参考案件》(外交部编)(1946年9月25日)附“《字林西报》报道”,(台北)“国史馆”藏“战犯冈村宁次松井太久郎赴日作证案”,典藏号:020—010117—0023—0197.
  • 10《外交部驻沪办事处致外交部电》(1946年9月16日),(台北)“国史馆”藏“引渡战犯法规”,典藏号:020—010117—000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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