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间谍作为国际法问题起源于战争。因为没有关于敌人的武装力量、意图及军事行动的各种情报,战争是无法进行的。战争产生了间谍,间谍也就成了战争的重要手段。因此海牙章程第三十四条承认了这样的习惯规则:使用为获取关于敌人和敌方的情报所必要的方法被认为是许可的。也就是说,国际法给予各史战国以使用间渫的权利。为了获取必要的情报,使用间谍,不论是采取行贿的方法,或是他们自愿无偿地提供情报,一向都被认为是合法的。如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于战线外进行的间谍活动始终相当活跃。但另一方面,当这种行为是敌国士兵或敌国私人在交战国战线后方所做的时候,国际法又给予交战国权利把它们当作不合法作战行为,可以加以惩处。较早的《英国法律汇编》中把间谍行为称为“奸细”,已明确规定予以严惩。各国或以刑法、保密法。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3年第4期17-19,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