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缓刑就其本质而言,是对短期自由刑所产生的弊端的一种救济。中点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依法适当多判一些缓刑以来,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逐年增多,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也十分明显。因为它有利于全面体现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一贯政策;弥补了监狱改造质量之不足,有利于政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和改造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分子;有利于调动单位、家庭、社会参与帮教的积极性和罪犯接受改造的内在积极因素;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教育、挽救一大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降低重新犯罪率;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激于义愤而犯罪,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罪犯适用缓刑,对倡导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激励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开展群防群治,落实综合治理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但从当前一些地方适用缓刑的做法上看还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在缓刑考察安置中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1)缓刑考察、安置领导体制不健全。刑法第70条虽然明文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3年第4期30-31,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