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告人张××于1991年5月被某私营挂靠集体企业招聘为销售员。该企业为开辟销售市场,派张××一人到某大城市驻寨。为回款方便,批准张××以个人名义在所驻市建立“特户”一个。1992年的上半年,张未请示厂长擅自以支取旅差费和假借单位购房的名义,从所建“特户”上支取现金5笔,总计金额为3万余元。期间张还利用其他购货单位给付2张转帐支票,套取现金2万余元。张将所得款5万余元,除为开辟市场销路、请客,送礼花销近4万元外,余款被其私自占用。同年6月单位追返款时,张将滥支滥用个人侵占的情况向单位如实作了解释,并同意偿还侵占部分。单位认为张构成犯罪予以控告。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3年第4期45-46,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