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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银行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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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台湾省制定了中央银行法和银行法两部法律: 一、《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包括:(1)对银行合格票据的再贴现,短期融资,担保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的再融资;在公开市场买卖由政府发行或保证的债券、由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承兑或保证的票据;设立票据交换所,负责票据交换和银行之间的划拨结算。(2)收管和调整银行的准备金,收管信托投资公司缴存的赔偿准备;会商财政部后规定银行流动资产和各项负债之比;办理银行担保贷款的质物和抵押物,规定最高可贷款率;制定办法管理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房产信用、耐用消费品信用及其他信用和融资。(3)经理“国库”业务,经营“国库”和各机关现金、票据、证券的出纳、保管和移转以及财产契约的保管;经理境内外公债、“国库券”的发售及还本付息业务;发行可在公开市场买卖的定期存单、储蓄券和短期债券。(4)掌握国际货币准备,统筹调度外汇,调节外汇供需,指定、督导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维持有秩序的外汇市场。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3年第4期49-49,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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