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般由债权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以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对债务人的财产加以限制,使其不能随意处分,以保证判决能够执行,债权得以实现。对诉讼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阻止支付,看起来很突然,但由于债务往往有连环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的。连环债即债务人欠债权人的债务,第三人又欠债务人的债务。这样,在诉讼时,债权人的债权要求虽然指向债务人,但是债务人却空有其名,不占有财产,实际占有财产的是第三人。如果仍按通常作法时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由于债务人并不占有财产,保全措施就必然落空。而且,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3年第3期13-14,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