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体系中,有许多具体行政行为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规定,经过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批准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两个行政主体,因此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应该由谁作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批准行为可视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自然是批准机关;二是批准行为不能改变原行为的性质,仍应由原行为机关作被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3年第3期27-28,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