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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家赔偿法》及其启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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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日本《国家赔偿法》的主要内容日本国家赔偿责任于1947年10月27日(昭和二十二年)一二五号法律予以规定。日本由国家承担的责任有两点:一点是行使公权力公务员加害之损害赔偿责任;另一类是基于公共营造物设置管理瑕疵之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规定国家的求偿权。具体内容是:行使国家或公共团体公权力之公务员,就其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加害于他人者,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此应负赔偿责任。以上情形,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国家或公共团体对该公务员有求偿权。因道路、河川或其他公共营造物之设置或管理有瑕疵,致使他人受损害时,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此应负赔偿责任。上述情形,如就损害之原因,别有应负责之人时。
作者 朱维究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3年第3期39-40,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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