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监督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它授权的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而对法律的执行、遵守情况所享有的监督权力。人民检察院重建十六年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行使法律监督权,有效地保证了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监督制度。然而,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十六年前立法机关关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若干规定,某些地方已被司法实践证明不够完善,有待修改或补充;同时,检察机关在检察活动中积累总结的一些行之有效的作法,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程序来确认,个别影响检察权行使的情况也急需最高权力机关来调整解决。目前,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臻完善,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是立法机关所面临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在本文试就如何完善和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提出几点不成熟意见,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993年第2期29-33,共5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