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中,以维护自己权益的人。其中前者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后者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尤其是无独立请求权者身份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其诉讼权利义务,乃至实体权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原告地位,有权提起并参加诉讼,其未起诉时,法院发现其存在,应告知其诉讼发生情况,但无权强制要求其参加诉讼。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期24-25,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