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我们在贯彻落实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过程中,发现与农业银行总行报经人行总行批准下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口径不一,内容相悖,给人民银行实际工作者在监督管理上造成了不少困难。现将我们的粗浅认识,陈述如下。一、《细则》与《规定》在内容上的相悖之处 1、《细则》将自有资金概念外延,直接扩大了信贷规模。《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为:“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存款总额加自有资金之和的75%”。《细则》却延伸为“
出处
《金融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1992年第2期54-55,共2页
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