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国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从党中央到地方政府,从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到地方各级教育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改革、发展和指导教育工作的需要,制订和拟发了不少有关的决议、规定、办法、意见、通知、条例等文件。这些具有法律效力或行政约束力的规范性条文,总称为教育法规。1985年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重大和深远意义的两个奠基性的教育法规。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目前虽然发展很不平衡,也比较薄弱,但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和教育督导职能的强化,将逐步走上“
出处
《中国教育学刊》
CSSCI
1992年第3期30-32,共3页
Journal of The 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