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资源委员会全国水力发电工程总处扬子江三峡勘测处组织规程(1946年10月) 第一条资源委员会全国水力发电工程总处为开发扬子江三峡水力,依据总处组织规程第七条之规定,特设扬子江三峡勘测处。第二条本处设主任一人,承总处之命,综理本处一切事宜。第三条本处设总务、工务、会计三课,各课设课长一人,承主任之命,分掌各项事宜;各课课长得由工程师、副工程师或管理师、副管理师兼任之。第四条本处设工程师至多六人,副工程师至多十人,助理工程师至多十四人。
出处
《民国档案》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3期23-39,共17页
Republican Arch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