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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人权的两重性——兼评人权概念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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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人权主体的两重性人权是“人的权利”,人是人权的享有者和行使者,人权的主体是人权的构成要素之一,这基本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人权的主体究竟是单指个体而言,还是包括个体和群体两个方面,尚存在意见分歧。笔者同意后者意见,这就是所谓“人权主体的两重性”。作为“个体”的自然人理应成为人权的主体,自不待言;问题在于,作为自然人的集合体——
作者 李永泰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1992年第2期5-9,共5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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