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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品责任论《民法通则》第122条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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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与《民法通则》第122条存在冲突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提出了产品责任的概念,即产品责任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范畴,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
作者 王仕生
出处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1992年第4期77-7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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